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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勘驗符合設計圖說. 並按時向本府主管建築單位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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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勘驗之文件應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一日送達本府主管建築單位, 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 內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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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 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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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主管建築單位對於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以不定期抽查方式 隨時勘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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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階段及檢查勘驗應包括之項目,仍依現行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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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定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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