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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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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指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並 經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而得於本為轄區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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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將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委由審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 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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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 項及本規範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報請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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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定 查驗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查驗人員造冊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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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機關於本縣設有分支機構者,得以各該分支機構為受理申請單位 辦理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但應以審查機構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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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室內裝修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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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機構查核圖說,應依下列辦理: (一) 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 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 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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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依下列辦理: (一) 現場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 使用之防火材料應附具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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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改正期限為六個月;第二十九條所定修改期限 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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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室內裝修施工期限以一個月為基數,按每一層六個月增加之,並於 查核圖說合格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之。 前項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逾期末完工 者申請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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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機構應設審查小組,就所受理申請案一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一 實施複查,每半年複查一次,其複查件數不得少於總申請案之十分 之一,複查結果應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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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應依內政部訂頒之格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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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並得由審查機構於依本辦法第 七條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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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規範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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