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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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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高層建築物基地及山坡地建築基地內之空地。 (二)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其「綜合設計鼓勵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法 定空地。 (三)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留設之前 、後、側院。 (四) 都市計畫範圍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體規 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五) 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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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 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造時一併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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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計人 參考附表,自由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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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主管建築單位為增進市容觀瞻,得視當地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 後選定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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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舖面所占之面積應在二 分之一以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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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放空間應於出入口之明顯處所設置標示牌,載明其位置、範圍及提 供公眾使用等文字。 標示牌應採用耐久、美觀之材料製作,尺寸為寬度六十公分,長度九 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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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予登記列管,除於發 給使用執照後第三個月實施複查外,每年定期檢查一次,必要時並作 不定期檢查,其餘應予綠化之空地及庭院由本府主管建築單位隨時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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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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