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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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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原住民事務工作,提供原住
    民更完善服務品質,特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原住民工作方針、計畫及法規訂定之建議事項。
 (二) 有關原住民工作之配合、協調聯繫事項。
 (三) 有關原住民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案研究事項。
 (四) 有關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管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原住民
    擔任,主任委員之產生,由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之產生,由主任
    委員指定之。
    前項委員由本府就本縣各鄉 (鎮、市) 原住民之菁英、社團人士、教
    師及文化工作者聘任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原住民行政課課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相關局課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召集或主持之;開會時得邀請本縣原住民籍縣議員、有關機關及學
    術團體派員列席。
    本府相關單位應就本會委員會議議案及決議事項提出工作報告及辦理
    情形,並列席參加本會委員會議。
六、本會為研究改進本縣原住民各項事項事務工作,除得推派委員組織專
    案研究小組辦理外,並得洽請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參與研究工作。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