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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非本縣籍人士積極參與縣政建設 、熱心公益、教化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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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本縣籍人士對本縣縣政建設具特殊貢獻或熱心社會公益,具有下列 事蹟之一者,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得推薦,經核定後頒發本縣榮譽縣民 證書: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設或改進措施,經本縣公務機關採納辦理, 有績效卓著者。 (二)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縣公務機關排解群眾糾 紛,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個人捐贈財物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或財團法人、公司 行號捐贈財物金額累積達三千萬元以上之負責人。 (四)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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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頒本縣榮譽縣民如有違反法律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得註銷其榮譽縣 民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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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推薦頒發榮譽縣民證書,應檢具具體事蹟及 詳細資料簽奉縣長核定後副知本府民政處,登記列冊並辦理榮譽縣民 證書製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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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榮譽縣民證書於適當公開場所頒發,並由本府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導 表楊其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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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曾獲推薦並頒發榮譽縣民證書者,不得重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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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榮譽縣民證書遺失或損毀者,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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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縣內動、植物普獲本縣縣民喜愛並受擬人化對待者,亦得比照頒 給榮譽縣民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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