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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榮譽縣民證書頒發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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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非本縣籍人士積極參與縣政建設
    、熱心公益、教化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本縣籍人士對本縣縣政建設具特殊貢獻或熱心社會公益,具有下列
    事蹟之一者,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得推薦,經核定後頒發本縣榮譽縣民
    證書: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設或改進措施,經本縣公務機關採納辦理,
      有績效卓著者。
(二)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縣公務機關排解群眾糾
      紛,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個人捐贈財物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或財團法人、公司
      行號捐贈財物金額累積達三千萬元以上之負責人。
(四)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獲頒本縣榮譽縣民如有違反法律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得註銷其榮譽縣
    民之身分。
四、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推薦頒發榮譽縣民證書,應檢具具體事蹟及
    詳細資料簽奉縣長核定後副知本府民政處,登記列冊並辦理榮譽縣民
    證書製購事宜。
五、榮譽縣民證書於適當公開場所頒發,並由本府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導
    表楊其優良事蹟。
六、曾獲推薦並頒發榮譽縣民證書者,不得重複推薦。
七、榮譽縣民證書遺失或損毀者,不再補發。
八、本縣縣內動、植物普獲本縣縣民喜愛並受擬人化對待者,亦得比照頒
    給榮譽縣民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