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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申請經費補助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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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強化村里守望相助組織,充實應勤裝
    備,積極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達成建立全國治安維護體系之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核定成立有案且有實際運作之村里守望相助隊。
三、補助項目:
 (一) 守望相助隊崗哨亭 (隊部) 設置及維修。
 (二) 應勤裝備。
 (三) 辦理研習訓練。
 (四) 隊員保險費。
 (五) 巡守夜點費。
    前項第二款所指應勤裝備包括個人裝備 (制服、警棍、警笛、捕繩、
    電警棒、交通指揮棒、照明器材、臂章) 及共同裝備 (通訊器材、警
    報器、勤務分配表、出入登記簿、聯繫紀錄簿、巡邏會哨報告表、汽
    、機車) 。
四、申請程序:符合前點規定者,得於每年九月前填具申請書 (格式一)
    ,檢附經費概算表一份,經由鄉 (鎮、市) 公所初審後,函報本府核
    定辦理。
五、補助標準:每隊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六、補助款之執行:
 (一) 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 申請補助之案件經本府核准後,鄉 (鎮、市) 公所應檢具領款收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府審查通過後核撥補助經費。經補助案件
      並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完竣,由鄉 (鎮、市) 公所驗收後,將成果照
      片函報本府備查。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免送成果照片,
      應檢附保險證明書。
七、經費來源:在本府民政業務調解行政項下編列預算範圍內支應。
八、本補助經費依申請順序核定,申請順序相同時,以尚未申請者為優先
    。年度編列經費執行完畢,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九、本府對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得派員抽驗,如發現執行未符
    合申請補助用途者,將予剔除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執行成果績效不佳或連續三年未實際運作之村里守望相助隊,本府得
    不予補助。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