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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各鄉(鎮、市)推展調解工 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解訟源,促進地方祥 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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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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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六十件以上未滿二百件者。 (二)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二十件以上未滿六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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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縣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以上未滿一百件者。 2.鄉(鎮、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以上未滿四十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以上未滿九十件者。 2.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以上未滿二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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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服務年資併計滿十二年者。 (二)鄉(鎮、市)長獎:服務年資併計滿八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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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全年,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 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 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報請本府民政處核定,並報內政部備 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 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四)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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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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