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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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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各鄉(鎮、市)推展調解工
    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解訟源,促進地方祥
    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六十件以上未滿二百件者。
(二)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二十件以上未滿六十件者。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縣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以上未滿一百件者。
      2.鄉(鎮、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以上未滿四十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以上未滿九十件者。
      2.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以上未滿二十件者。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服務年資併計滿十二年者。
(二)鄉(鎮、市)長獎:服務年資併計滿八年者。
六、本要點所稱全年,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
    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
    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報請本府民政處核定,並報內政部備
    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
      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四)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