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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績優戶政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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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肯定本縣戶政人員工作績效並激勵工作士氣,加強落實為民服務,
    以提昇戶政人員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期間:每年一月至二月。
三、選拔對象: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及本縣各鄉(鎮、市
    )戶政事務所編制內之戶政人員。
四、選拔條件:
    從事戶政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
    且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無記過以上處分,並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選拔:
(一)對戶政業務提出革新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有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對上級所交付之重要專案工作,能克服因難,圓滿達成任務,獲有
      特殊績效者。
(四)辦理戶政工作,具有其他特殊績效者。
    各單位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績優戶政人員選拔。
五、推薦名額:以本府(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之編制員額分配推薦名
    額,編制三十人以上得推薦三人,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得推薦二人
    ,未滿二十人得推薦一人,各所主任由本府(民政處)遴薦。
六、選拔應備基本資料:
(一)  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事蹟表(如附表一)。
(二)  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名冊(如附表二)。
(三)  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資料。
七、選拔程序:
(一)各戶政事務所推薦之人員,由本府核定,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二)本府民政處推薦之人員,簽請縣長核定。
(三)經核定之績優人員,推薦數名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績優戶政人員選拔
      。
八、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凡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並給予記
      嘉獎二次之獎勵。
(二)由本府推薦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績優戶政人員選拔,獲內政部頒獎表
      揚者,本府不再重複表揚及獎勵。
(三)本府表揚之績優戶政人員,每年以十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