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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肯定本縣戶政人員工作績效並激勵工作士氣,加強落實為民服務, 以提昇戶政人員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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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期間:每年一月至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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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對象: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及本縣各鄉(鎮、市 )戶政事務所編制內之戶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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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條件: 從事戶政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 且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無記過以上處分,並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選拔: (一)對戶政業務提出革新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有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對上級所交付之重要專案工作,能克服因難,圓滿達成任務,獲有 特殊績效者。 (四)辦理戶政工作,具有其他特殊績效者。 各單位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績優戶政人員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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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名額:以本府(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之編制員額分配推薦名 額,編制三十人以上得推薦三人,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得推薦二人 ,未滿二十人得推薦一人,各所主任由本府(民政處)遴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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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應備基本資料: (一) 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事蹟表(如附表一)。 (二) 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名冊(如附表二)。 (三) 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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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程序: (一)各戶政事務所推薦之人員,由本府核定,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二)本府民政處推薦之人員,簽請縣長核定。 (三)經核定之績優人員,推薦數名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績優戶政人員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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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凡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並給予記 嘉獎二次之獎勵。 (二)由本府推薦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績優戶政人員選拔,獲內政部頒獎表 揚者,本府不再重複表揚及獎勵。 (三)本府表揚之績優戶政人員,每年以十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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