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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地籍測量服務改進措施(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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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運用本縣地籍測量 (以下簡稱測
    量) 人力,加強作業人員服務態度與效率,特訂定本改進措施。
二、人力調配:
 (一) 本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地政局) 及各地政事務所間,測量人員應相
      互支援,以提高人力資源之運用。
 (二) 地政局應指定專人負責測量人員之調度及分析,並擬定意見簽請地
      政局局長核定後辦理,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分別將
      上月十六日至月底,及本月一日至十五日之土地複丈排件登錄表 (
      格式如附件一) ,陳報地政局分析依據。
 (三) 支援他單位人員,如因通勤致工作或生活不便,本府得視情況酌予
      獎勵,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測量人員差勤及作業改進事項:
 (一) 測量人員從事外業時,每日上午上班簽到後依排定時間前往,於外
      業辦竣,應即返回辦公室整理測量成果。
 (二) 測量人員如需請休 (事) 假,除因突發事件須本人親自處理外,應
      於排定案件前提出申請;同組測量人員並儘量同時休假。
 (三) 實地測量經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者,如遇天候不佳未能施測時
      ,應儘速設法聯繫受通知者。
 (四) 測量人員從事外業時應佩戴機關服務證,與民眾接洽時,應注意服
      務態度,秉持便民、親民之原則,以提升機關形象。
 (五) 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先行了解申請人與關係人申請複丈之原因
      及目的,並於施測時予以說明測量工作進行方式及指界釘樁各項作
      業依據。
 (六) 為確保作業精度,並昭公信,測量人員禁止於施測前喝酒,並嚴格
      遵守臺中縣政府及各附屬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公約,上班日中午時間
      ,非必要不應酬,不喝酒;凡因喝酒致影響公務或機關形象者,應
      嚴格查處。
 (七) 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案件如屬土地分割複丈者,應於實地測量之
      次日起三日內陳核,其餘複丈及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應於二日內陳
      核。主管人員如發現逾期未陳核案件應隨即催辦。同組測量人員每
      月逾期限陳核案件達二件以上,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由研考人員
      簽請主任督促。
四、服務績效考核、督導:
 (一) 各地政事務所應由主管人員採不定時現場督導或電話聯絡申請人方
      式,稽查各組測量人員服務情形,並作成紀錄 (格式如附件二) ;
      每月每組至少抽查三件,紀錄表應彙整供地政局業務考核參考。
 (二) 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於每件複丈定期通知書 (以發送
      日為準) 內,檢附測量服務情形問卷調查表 (格式如附件三) 及回
      郵信封送申請人,由申請人填寫後逕寄地政局進行統計、分析,必
      要時由地政局另行進行個別案件抽查。
 (三) 地政局受理複測案件,由地政局局長指定人員比照第一款辦理查核
      。
 (四) 經反映服務狀況欠佳人員,由主管加強其查核。
五、獎懲:
 (一) 每年由地政局綜合考核結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簽報  縣
      長核定辦理獎懲,本項獎懲得併內政部年度考核辦理之。
 (二) 有特別績優或不良事蹟之人員得隨時簽報獎懲。
 (三) 考核成績並應切實作為各級人員年終考績、升遷及人員調度之參考
      。
六、其他配合措施:
 (一) 測量人員對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詢問涉及土地權利問題,應耐
      心予以說明,如遇自己不瞭解事項,屬於地政事務所職掌者,應即
      聯絡瞭解之人員予以解答。
 (二) 為加強受理申請案件之服務,大宗專案測量業務 (如土地重劃、區
      段徵收、一般徵收及都市計畫逕為分割等) ,以委外辦理為原則。
 (三) 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各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指定時間、日期及
      地點辦理,並依囑託期限辦竣。但如人力調度確有困難,未能配合
      者,應主動與司法機關協調。
 (四) 歷年數值地籍圖重測、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圖根點,應指定專人
      分組定期巡視、清查及維護以提高測量成果品質,各點至少每半年
      清查一次,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清查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四) 報
      本府備查。如須地政局支援補測設者,得於清查紀錄表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