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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 ,並激勵地政事務所及其同仁研究與服務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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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導考核競賽範圍,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包含地政士管理等)、 地政資訊作業、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及為民服務為主,其他業務 得視實際需要適時列入考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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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事務所主任、秘書及主管課長應隨時鼓勵所屬研究發展,提昇服 務品質並應督導其負責業務,有關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限期改進,並 將督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備供本府及內政部考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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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小組及考核方式: 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派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 由地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各業務主管科長擔任副召集人,並依業務 性質分區、分梯次,依下列考核方式辦理: (一)考核方式: 1.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每年 至少二次至各地政事務所督導考核。 2.不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得由各業務 單位視業務性質另行擇期辦理。 (二)考核時間: 1.定期考核:於每年五月、六月間及十一月、十二月間辦理,必要 時得調整辦理期間。 2.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需要辦理。 (三)成績評定:由本府地政處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 項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督導考核結果應記載於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並於一個 月內彙集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進,並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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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地政處各業務科,應將本年度各督導考核結果及各地政事務所改 進情形彙集,並備供內政部查核。 前項考核結果及改進事項,上半年應於四月底前將上年度十月一日至 考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下半年應於十月底前將考核年度四月一日 至九月三十日止,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 ,予以彙整備供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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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項目: 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內政部考核事項及本府當年工作 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考核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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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等: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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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經本府考核評定總成績或單項 成績,依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於下 述標準內予以獎懲: (一)特優等:於本縣總成績或單項成績經內政部評為全國第一名時記大 功一次;否則記功二次。 (二)優等:各記功一次。 (三)甲等: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各嘉獎二次;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五分者,各嘉獎一次。 (四)乙等:不予獎懲。 (五)丙等: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各予申誡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 者,各予申誡二次。 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總成績或單項成績本府評列優等以上者,地政事務 所除依前項獎懲標準獎勵外,並由本府頒發獎狀一張,惟其受獎機關 數額至多以不超過轄內地政事務所七分之三為原則;地政事務所考核 總成績評列本縣地政事務所最後一名且未達 80 分者,應提改進措施 方案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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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地政處處長、相關業務主管科長、及主辦人員以內政部考核成績 為依據,參照第八點第一項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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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政事務所秘書、協辦人員,由地政事務所相關業務單位依權責切實 檢討並依第八點第一項獎懲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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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在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 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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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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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本府考核紀錄簿及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紀錄簿,督導考核缺失 情形暨改進建議表、改進報告表等格式,由本府地政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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