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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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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轄內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本
    縣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位於民
    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
    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觀光地區、偏遠地區或離島地區。
三、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下列
 (一) 生態特色。
 (二) 景觀特色。
 (三) 文化特色。
 (四) 建築特色。
 (五) 文史展示特色。
 (六) 收藏特色。
 (七) 休閒農業特色。
 (八) 產業生產過程體驗特色。
 (九) 特殊生活體驗特色。
 (十) 地方美食特色。
 (十一) 配合政府發展地方觀光產業 (活動) 特色。
 (十二) 經營服務特色。
四、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具體述
    明符合特色項目之中請書、相關佐證資料及其他必要之文件向本府提
    出。
五、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應設特色民宿評審小組 (以下簡稱
    評審小組) ,針對申請人提出之特色項目審核。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
    人,由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另置
    委員七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農業局、本縣文化局、
    專家及學者各一人組成之。
六、評審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每次出席評審之委員不得少於五人,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通過。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八、評審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
    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勘查。
九、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十、評審結果符合特色民宿項目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依民宿管理辦法申
    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