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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行政院頒「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 具體處理措施」,特設臺中縣政府攤販管理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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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縣攤販管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攤販管理執行事項。 (三)有關本縣攤販管理規章之檢討、修正建議事項。 (四)有關輔導成立攤販協會及攤販轉業、課稅、違規取締、環境清潔、 食品衛生檢查等之分工、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攤販資料蒐集及宣導事項。 (六)有關市場及臨時攤販集中場等興、改建計畫建議事項。 (七)有關本會報執行任務所需經費籌措之研擬與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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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建設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縣警察局長。 (二)本縣稅捐處長。 (三)本府財政局長。 (四)本府社會科長。 (五)本府工務局長。 (六)本縣衛生局長。 (七)本府新聞室主任。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九)本府計畫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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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公用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局、本縣警察局 有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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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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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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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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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准並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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