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小型復康巴士營運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嘉惠本縣行動不便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傷病就醫打開心窗,走出自我,迎向陽光,共同推動人性關懷,發揮
    小型復康巴士載送使用功能,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縣之社區小型復康巴士及九二一生活重建區溫馨巴士
    。
三、服務對象:
(一)本縣籍行動不便老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就醫、復健
      等。
(二)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之各項研習或專
      案計畫者。
四、服務區域:
(一)起迄地點應有一地點位於本縣境內。
(二)中部五縣市(臺中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五、服務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除外,假日以服務身
    心障礙團體機構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應專案申請)。
六、登記方式:以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服務處登記,登記時應填寫申請人
    姓名、身心障礙者需有手冊字號、障別(依手冊登記障別)、鄉鎮市
    別、地址、電話、使用目的、起迄時間、地點、低收入戶者需有低收
    入戶證明書等資料;另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以函文方式申請。
七、收費標準:
(一)以實際公里數核計,每五公里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公里者以五公
      里計算,陪同者一人免收費,逾一人比照收費。
(二)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半日新臺幣五百元。
(三)載送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等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擔,共
      乘時由共乘者平均分攤。
八、其他
(一)每次限預約使用二次(往返各一次),以三日前預約為原則。(但
      有緊急或臨時狀況者不在此限),依預約先後排定使用順序,額滿
      為止。
(二)用車登記時間變更,視同取消預約。
(三)取消預約應於登記乘坐時間二小時前通知,如當年度累計二次未依
      約定時間乘坐臨時取消者,暫停服務一個月。
(四)連續搭乘三個月者,期滿後停止服務一個月,俾利其他民眾使用。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