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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管制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辦 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及委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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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工作劃分如下: (一) 本府計畫室:負責本府各單位、附屬機關監察案件追蹤管制、確認 及對上級機關研考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宜。 (二) 各附屬機關研考單位或研考員:負責其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對本 府計畫室之協調聯繫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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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本府秘書室:指派專人管理每日開啟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運用 該系統辦理監察案件分文、繕校、發文等事宜。 (二) 本府資訊室:維護本府各單位使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有關事宜 。 (三) 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應指派專人? 任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之管理者,負責監察案件單位內分辦;各級承辦員收辦監察案件時 ,應於處理時限內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陳核發文後,併同電子檔送 該管理者,匯入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將原文稿依程序歸檔。 (四) 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之監察案件,承辦員仍應於處理期限內將初 步辦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陳核後送該單位管理者,登錄監察 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依「臺中縣各機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 之規定申請展期辦理。 (五) 本府計畫室及各附屬機關研考單位或研考員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 訊系統追蹤管制,逾期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二個月尚 未辦結者,應分別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並依「臺中縣政府處理上 級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逾期未結懲處標準表」之規定簽報議處 ,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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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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