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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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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院授研展字第○九一○○一六六
    九六號函頒修正之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目標:
    評核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績效,針對服務態度
    欠佳之人員 (單位) 檢討改進,以創造更優質的服務成效及提升行政
    效率。
三、考核對象:
 (一) 第一組 (設置服務櫃台)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交通旅遊局、文化局、稅捐稽徵處 (含三個分處) 、家畜
      疾病防治所、各鄉 (鎮、市) 戶政事務所、各地政事務所、各鄉 (
      鎮、市) 衛生所、本府工務局 (建管課、使管課) 、建設局 (商業
      課、工業課) 、聯合服務中心。
 (二) 第二組 (未置服務櫃台) :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 (商業課
      、工業課除外之課室) 、教育局、社會局、農業局、工務局 (建管
      課除外之課室) 、地政局、兵役局、勞工局、秘書室、新聞室、法
      制室、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計畫室。
 (三) 第三組 (業務性質特殊) :社會局轄屬六個福利服務中心、警察局
      轄屬七個分局及八十三個 (分駐) 派出所、消防局轄屬五大隊及二
      十六分隊。
四、考核方式:
    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 (單位) 服務現場,實地了解該機關 (單位) 推
    行為民服務工作情形;評鑑人員為了解各服務事項之作業情形,必要
    時應出示服務證件,請各機關 (單位) 指定為民服務考核業務承辦人
    或其職務代理人,就評鑑內容提供所需資料,考核方式分為三類:
 (一) 各一級機關 (單位) :由本府計畫室辦理行政院服務品質獎組織之
      評審小組,辦理初評、複評。
 (二) 二級機關 (單位) :由本府計畫室組成評鑑小組,辦理初評、複評
      。
 (三) 第三點第三款之機關 (單位) :因屬業務性質特殊,由其業務主管
      機關 (單位) 參考第五點考核項目以其專業觀點自訂項目,並於每
      年五月十五日前自行辦理初評後函送本府計畫室彙陳縣長抽選後據
      以複評。
      1.社會局轄屬六個福利服務中心:由社會局統一辦理初評。
      2.警察局轄屬七個分局及八十三個 (分駐) 派出所:由警察局統一
        辦理初評。
      3.消防局轄屬五大隊及二十六分隊:由消防局統一辦理初評。
五、考核項目及配分比例:
 (一) 服務場所環境之規劃占二十分:
      1.服務場所內外環境是否整潔、綠美化是否合宜。
      2.盥洗室及飲水設備等各項服務設備整潔維護情形。
 (二) 工作人員之服務品質占三十分:
      1.工作人員是否配戴識別證及服裝儀容是否合宜。
      2.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親切有禮,答復詢問是否熱忱盡責。
      3.工作人員受 (處) 理案件是否快速有效率。
      4.工作人員服勤狀況是否良好,有無看報、聊天及怠慢民眾情形。
      5.主動協助導引民眾情形。
 (三) 職務代理人之運作占五分:
      1.出差請假時,是否確實覓妥代理人代理業務。
      2.代理其他同仁業務時,是否落實代理。
 (四)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占五分:
      1.人民抱怨 (陳情) 案件處理情形。
      2.各種媒體意見及民眾反應意見主動蒐集與互動情形。
 (五) 服務自動化情形占十分:
      1.運用資訊作業處理申辦案件情形。
      2.機關網頁建置及其他資訊化服務措施。
 (六) 設施之設置及運作情形占二十分:
      1.設置服務櫃台:
      (1) 推動全功能櫃台、單一窗口服務情形。
      (2) 服務窗口 (櫃台) 數目符合民眾需求。
      (3) 服務標示、方向標示、申辦動線、書表範例及其他協助申辦人
          準備文件設施之規劃是否妥適。
      (4) 訂定標準化作業規範 (流程) 及其公開宣導情形。
      (5) 建立完整的服務品質考核制度,監督各項工作績效達成情形。
      (6) 停車場所、無障礙設施、民眾書寫桌椅、洽公空間及等候區之
          規劃是否合宜。
      2.未設置服務櫃台:
      (1)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時程。
      (2)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所需費用與否。
      (3)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所需書表及附繳書證。但免填
          附書表、書證者,不予計分。
      (4) 申辦案件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所訂時限。
      (5) 民眾等候時間。但無民眾申辦情形者,不予計分。
 (七) 結合社會資源、延伸服務據點情形占十分。但未辦理志工、義工召
      募及無委託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相關業務者,不適用之。
      1.志工、義工召募、訓練及運用情形。
      2.與民間企業或團體合作,提供為民服務情形。
      3.參與社區活動,宣導政府服務情形。
六、考核行程:
    實際考核行程由本府計畫室 (服務課) 另定之。
七、考核結果:
    考核後,應將考核結果統計表 (如附表一) 、考核優缺點紀錄摘要表
     (如附表二) 函送各受考核機關 (單位) 參考改善,並陳報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及提報次月縣務會議、公布本府網站。
八、獎懲:
 (一) 個人承辦為民服務工作有創新措施或表現優異,得由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提報,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績優個人應列入核發績效獎金
      之重要參據。
 (二) 承辦為民服務工作有重大過失,致影響機關 (單位) 聲譽者,除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外,並列為年度考成 (績) 參考。
九、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