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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海線及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設置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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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為民服務政策,提高服務品質,
    確使縣政服務工作有效落實基層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設置地點: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設於本縣勞工育樂中心一樓 (沙鹿鎮中山路六
    五八號) 。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設於本縣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二樓 (大里
    市新光路三十二號) 。
三、人員編組:
    採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置分區副主任各一人,執行秘書各二人負責處
    理服務中心各項為民服務工作,並由本府有關單位指派優秀人員輪流
    派駐服務中心,同時擔任特約諮詢服務工作。
四、服務對象: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大甲鎮、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龍井鄉
    、大肚鄉、大安鄉等七鄉鎮之民眾。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大里市、太平市、霧峰鄉、烏日鄉等四鄉鎮
    市之民眾。
五、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國定、例假日除外) 。
六、服務項目:
 (一) 依「臺中縣政府辦理『縣長與民有約』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申
      請縣長與民有約之登記與聯絡事項。
 (二) 人民申請案件 (簡易項目) 及陳情案件之諮詢、代收事項。
 (三) 人民申請及陳情案件逾限辦結之代為查詢及催辦事項。
 (四) 免費供應或代售各種申請書表並提供填寫範例、作業程序、辦理時
      限、應備文件之諮詢服務。
 (五) 對於不識字民眾之代書服務事項。
 (六) 有關營利事業登記「商號名稱」預查事項。
 (七) 公文收文服務。
 (八) 關於本縣勞工、地政、建管、工商、社會福利業務及特約律師等定
      期諮詢服務事項。
 (九) 其他屬於本縣各機關 (單位) 主管之業務之代為聯繫、協辦事項。
七、服務方式:
 (一) 本中心服務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內隨時受理民眾以書面、口頭、電話
      請求之服務事項並負責處理或接談,同時登錄存證。
 (二) 受理請求服務事項如屬服務中心能力所及者應即當面答覆及處理。
      如涉及技術性或不能直接處理者應即連繫本縣各有關機關 (單位) 
      處理,同時副知本府計畫室列管,俾能確實依期辦理。
 (三) 定期特約諮詢服務工作:
      1.縣長與民有約時間–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單數月第四週之星期四上午十時至十
        二時。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雙數月第四週之星期四上午十時至十
        二時。
      2.勞工問題諮詢–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由本府勞
        工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
        三時,由本府勞工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3.地政問題諮詢–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二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由本府地
        政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
        至三時,由本府地政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4.「營利事業登記」之收件、審查–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三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二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由本府工務局、建設局、本縣稅捐稽徵處沙鹿分處及大屯分處、
        中區國稅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5.建管及工商問題諮詢–併同營利事業登記之收件及審查服務時間
        辦理。
      6.社會福利問題諮詢–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由本府社
        會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四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
        至三時,由本府社會局派員輪流擔任之。
      7.律師諮詢服務–
        海線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五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由本
        府聘任律師輪流擔任之。
        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每星期五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由本
        府聘任律師輪流擔任之。
八、經費:
    地區縣政服務中心人員及設備所需經費由本府施政計畫綜合業務──
    革新及為民服務及其他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九、考核獎懲:
 (一) 對於問題處理適當、態度和藹、服務熱忱有禮貌,並有具體事實之
      服務人員 (含派駐特約諮詢服務人員) ,由本府計畫室簽請敘獎。
 (二) 派駐人員及服務人員如有懈怠職務,服務態度惡劣、工作績效不彰
      致影響服務中心榮譽情況者,由本府計畫室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簽報議處。
十、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