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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績優社政人員表揚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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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鼓勵社政業務人員服
    務精神,肯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並提升服務品質,增進行政效
    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現任社會課(或社政業務)課長及社政承辦業務
      人員。
(二)鄉(鎮、市)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協助社政業務者。
(三)本府社會局人員。
    以上人員含正式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表揚標準:
(一)資深敬業類:
      1.服務滿十年之社政業務人員,最近五年考績列甲等三次以上者,
        近三年無懲戒紀錄或不良事蹟且現仍在職者。
      2.服務滿二十年之社政業務人員,最近五年考績列甲等三次以上者
        ,近三年無懲戒紀錄或不良事蹟且現仍在職者。
(二)服務績優類:
      1.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者。
     (2)最近五年考績列甲等三次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對推行社政業務及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
          實績者。
     (3)服務熱誠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者。
(三)特殊貢獻類:    
      1.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累積三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列甲等二次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或採
          行者。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3)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貢獻者。
     (4)獲全國或全縣性績效評鑑前三名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社政
          人員楷模者。
(四)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者,不予表揚。
四、表揚人數:
(一)資深敬業獎:
      各公所以每年十二月底鄉(鎮、市)人數為基準,其人口數在十萬
      人以下者社政人員表揚二名,十萬人以上者表揚四人;本府社政人
      員六名。
(二)服務績優獎:
      各公所以每年十二月底鄉(鎮、市)人數為基準,其人口數在十萬
      人以下者社政人員及村里幹事各表揚一名;十萬人以上者表揚二人
      ;本府社政人員二名。
(三)特殊貢獻類依實際事蹟予以核定,全縣每年不超過三名。
(四)同一年度各獎項不得重複表揚。
五、表揚方式:
    得獎人員由本府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品,以示鼓勵:並得推薦參
    加臺中縣模範公務人員評選。
六、各鄉(鎮、市)公所、本府社會局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表揚人數上
    限將符合本要點各獎項規定之推薦名單分別填寫推薦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送本府審查辦理表揚。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