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事業,設臺中市 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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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以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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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及出租房地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及違約金收入。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新社區開發捐贈之建設經費。 五、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六、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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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相關規劃費用: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都市發展政策規劃研究費用。 (五)其他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 (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 測量費、利息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費用等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強制 執行費用等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七)購買移出之容積費用。 三、依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 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支出。 四、辦理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五、補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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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得設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管理委員會,負責第 三條及第四條事項之審議,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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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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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 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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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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