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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財物採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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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強化財物採購招標、比價、議價作業
    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財物採購招標、比價、議價事項均由秘書室 (庶務課) 辦理。但
    時間緊迫或特殊原因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辦理財物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
    理。
四、本府各單位辦理採購時,案件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非消耗品 (含
    財物規格、數量) 應先填具請購單於核准後始辦理採購:案件超過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先行編制財物預估金額估價單、擬妥合約書並
    簽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招標手續。
五、本府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規定由監辦機關派員監辦外,並由
    本府政風室派員監視開標作業。
六、本府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前應通知相關單位派員會辦,以便開標時就
    投標人質疑事項提出說明。
七、本府辦理財物採購決標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決標之案件由秘書室 (庶務課) 與廠商簽約後三日內檢還主辦單位
      履行合約辦理驗收付款事宜。
 (二) 保留決標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 未決標之案件由秘書室 (庶務課) 依規定繼續辦理。
 (四) 連續三次流標或有重大原因致停止招標之案件,發還原主辦單位檢
      討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招標。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