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強化財物採購招標、比價、議價作業 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府財物採購招標、比價、議價事項均由秘書室 (庶務課) 辦理。但 時間緊迫或特殊原因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
|
三、本府辦理財物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 理。
|
|
四、本府各單位辦理採購時,案件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非消耗品 (含 財物規格、數量) 應先填具請購單於核准後始辦理採購:案件超過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先行編制財物預估金額估價單、擬妥合約書並 簽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招標手續。
|
|
五、本府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規定由監辦機關派員監辦外,並由 本府政風室派員監視開標作業。
|
|
六、本府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前應通知相關單位派員會辦,以便開標時就 投標人質疑事項提出說明。
|
|
七、本府辦理財物採購決標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決標之案件由秘書室 (庶務課) 與廠商簽約後三日內檢還主辦單位 履行合約辦理驗收付款事宜。 (二) 保留決標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 未決標之案件由秘書室 (庶務課) 依規定繼續辦理。 (四) 連續三次流標或有重大原因致停止招標之案件,發還原主辦單位檢 討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招標。
|
|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