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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電話不打烊服務百分百○八○○免付費電話服務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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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院授研展字第○九六○○一五二四七
      一號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第十三次業務會報主席裁(指)示
      事項。
二、目的:
    縣政公務服務僅週一至週五每日八小時,而民眾生活就業活動已無白
    天與晚上或上班日與例假日之分,縣民對縣政服務之要求無限,且服
    務品質之提昇刻不容緩,對下班及休假時間民眾發生緊急重大事故之
    即時服務處理,強化服務效率,達到一通電話服務即到之目的。
三、人員及設備:
(一)設置免付費○八○○機組五線以○八○○-○五五一○○為代表號
      (新增四線加上原有聯合服務中心○八○○-○六三一○○共五線
      ),總機分別安裝於聯合服務中心、警衛值班服務台、警衛值夜室
      ,另設無線行動總機一具,使用人工操作轉接系統且全程錄音,由
      聯合服務中心派員負責總機勤務。
(二)各業務單位設置固定電話一具(上班時間使用)及行動電話一具(
      下班及例假日使用),將連結之電話號碼及專責人員相關資料送聯
      合服務中心彙整設定,嗣後人員或電話號碼異動并須立即通報該中
      心更改設定。電話之相關管理使用維護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前款所稱之業務單位為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
      、工務處、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交通旅遊處、新聞處、計畫
      處、聯合服務中心及本縣文化局、地方稅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等十七個單位,如民眾來電請求服務事項非以上單位所主管業務
      ,應由聯合服務中心告知權責單位聯絡電話或錄案移辦,各單位主
      管並應指定有充分服務能力人員擔任接聽電話工作。
四、電話服務處理方式:
(一)民眾撥打○八○○-○五五一○○免付費電話服務時,先以語音問
      好及告知所撥之電話是縣政服務專線,下班及例假日另加告知需立
      即處理之重大事件請按9由總機為您服務,簡易、一般案件則啟用
      錄音方式辦理。
(二)上班時間:由聯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擔任總機,簡易案件立即服務
      結案;一般案件、緊急重大事件均轉接業務單位處理。
(三)下班時間及例假日:
      1.每日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聯合服務中心輪值總機人員,使
        用錄音、錄案方式處理,惟對緊急重大事件(各單位提報之受理
        ○八○○專線緊急通報事件一覽表)則以電話語音告知民眾按9
        由總機人員服務確認後,轉接業務主管單位並錄案列管。簡易、
        一般案件經錄音於上班日由聯合服務中心依文書處理流程移業務
        單位辦理。
      2.上班日下午五時至九時及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聯合服務
        中心輪值總機人員,接聽之簡易案件立即服務結案;其餘均轉接
        各業務單位專責人員依規定處理,緊急重大事件並錄案列管於上
        班日稽催業務單位處理情形。
(四)電話服務處理流程圖示如附表一。
五、文書處理:
(一)接聽電話後應填寫受理案件紀錄表(如附表二),各單位每月並應
      據以將受理案件統計列表(如附表三),於次月三日前送交聯合服
      務中心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並提縣務會議報告。
(二)對無法立即處理案件仍應於接聽畢三日內回復民眾,其未能在規定
      期限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之規定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
      書面告知來電民眾。
(三)緊急重大案件均須列管追蹤,聯合服務中心接聽人員應填寫受理案
      件移辦單(如附表四)於上班時間移請相關單位處理,各單位至遲
      於三日內回復民眾並副知聯合服務中心結案。
六、服務品質控管:
(一)聯合服務中心轉接至業務單位之電話,該單位專責人員應全程追蹤
      處理,轉接電話響聲超過五聲無人接聽時,總機系統自動回跳至聯
      合服務中心錄案移辦,為確保服務品質各業務單位每月回跳次數不
      得超過三次。
(二)受理民眾來電所詢業務非屬本單位權責者,應婉轉告知主管機關(
      單位)之連絡方法或於通話結束後主動協調有關機關(單位)處理
      ,不得推諉。如遇所詢業務之權責歸屬有爭議,應於受理當日簽請
      縣長裁定承辦單位。
(三)專責人員之服務品質各該單位主管隨時查核,並由計畫處配合每月
      辦理電話禮貌測試時隨機抽測,另請縣長指定高階人員不定期抽測
      錄音帶,以惕勵恆維服務品質。
七、獎懲:
(一)承辦電話服務作業有創新作為或表現優異之個人,得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提報,依相關規定敘獎或核發個人績效獎金。
(二)承辦電話服務作業有重大過失,致影響機關(單位)聲譽者,除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外,並列為年度考績參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