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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中庭大廳門前廣場及縣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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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中庭、大廳、門前廣場及縣民廣場(以
    下簡稱各廣場)除本府使用外,為善加利用現有空間,在不影響本府
    使用原則下,並提供其他機關、學校、社團辦理活動,並為維護上列
    場地之整潔美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及夜間
    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
三、各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社團使用為優先,但應於
    活動開始二十日至十日 (日曆天 )前以書面向本府相關單位提出申
    請;其他機關、學校、社團欲使用各場地辦理活動時,亦應於活動開
    始二十日至十日 (日曆天 )前以書面向本府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四、使用各場地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健
    、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活動為原則。
五、申請人或申請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得拒絕其申請:
(一)申請人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申請人使用上列場地曾有毀損本府公物或嚴重影響本府員工辦公及
      民眾洽公者。
(四)婚喪喜慶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者。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場地使用申請書(含使用場地、活動名稱、活動內容、活動時間、
      申請人(加蓋印信)、負責人、聯絡人、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活動企劃書(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及清潔維護
      計畫)。
(三)機關、學校或社團,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本府機關、學校免
      附)。
七、使用各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必要時本府得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一)需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經本府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
      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前一日將許可文件影
      本送本府。
(二)申請各場地,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等,申請人應
      自備,未經本府許可不得擅自啟用現場各項設備。
(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
(四)不得在各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
      打樁或其他毀損行為。
(五)不得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行為。    
(六)不得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之活動。
八、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各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周邊環境之整潔;使用完畢
    後應立即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責修復、
    清洗或賠償。
九、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
    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者
    ,申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立即終止其使用各場地,並停止其申請借
    用一年。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