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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附屬機關公務車使用加油摺管制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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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各業務單位推動業務,有效管理
    公務車使用油料,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並避免油料耗損浪費,落實撙
    節支出,節省公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含各型公務車輛及重機械。
三、本府及附屬機關公務車使用加油摺,統一由本府訂定共同供應契約,
    為因應各業務單位用車需求,一律於協定合約之加油站加油,除憑灌
    桶卡加油外,皆以直接加入公務車輛油箱為限,不得越站加油,以利
    油料控管。
四、車輛保管使用人加油後,應於加油摺確認加油數量、金額,並填寫里
    程數,經核無誤後再行簽名。
五、車輛保管使用人每日應依實際出車里程數填報日報表。
六、車輛管理人員對各同型車輛每月銷耗油量評估比較後,如有逾越核定
    耗油基準或其他耗油異常情事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 應督促駕駛善盡車輛日常保養工作。
 (二) 如未改善者,立即簽辦更換同型車輛駕駛人,並以一個月為期程測
      試之。
 (三) 如耗油仍異常者,應即將車送保養廠檢修。
 (四) 如查證其耗油異常情形係屬人為疏失者,應即簽辦申誡或扣薪。
七、各公務車輛、重機械保管人,如以不當之方式或人為之手段蓄意破壞
    車輛、機具,致使油料耗損者,經車輛管理單位簽會政風單位查證屬
    實,簽處記過、解僱處分,必要時並移送法辦;車輛管理人員如未善
    盡督導之責亦應受連帶處分。
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