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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聯合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便民服務績效及有效發揮一次收件全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 服務品質,增進縣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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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有關單位及所屬有關機關應指派熟諳法令、業務並具主動、積 極之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於本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之服務, 並受本中心指揮、監督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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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駐服務人員辦理左列各部門單一窗口服務項目: (一) 法令諮詢服務。 (二) 解答縣政疑難問題。 (三) 供應各類文宣資料。 (四) 協助繕寫各項申請書表。 (五) 輔辦各項案件申請手續。 (六) 輔導急難救助申請案。 (七) 處理縣民申請縣長接見案。 (八) 協處陳情、請願、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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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星期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例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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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態度及作業要領: (一) 受理縣民申請、查詢時,態度應親切誠懇、和顏悅色,且聲音大小 適中,言詞表達講求藝術,並發揮高度耐心,以負責語氣從容解答 ,不得有敷衍應付情事及倨傲粗魯言行。 (二) 接聽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洽談問題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能 解答,應明確告知對方並請業務熟諳人員答復。 (三) 受理案件應即時依權責及性質填製三聯單送請相關局、室辦理,各 局室應於案件送達後即時處理並依規定將辦理情形答復當事人並副 知本中心,服務人員應負責稽催、追蹤。 (四) 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 「臺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 (請願) 案件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五) 行政革新意見應依「臺中縣政府行政革新推動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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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與獎懲: (一) 服務中心應本客觀、公正原則並依行政院頒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等規定,對服務人員品德生活、工作、勤惰隨時考核並作成紀錄, 據以辦理年終考績。 (二) 對於問題處理適當、態度和藹、服務熱忱有禮並有具體事實之派駐 人員,本中心得專案或定期簽請敘獎。 (三) 派駐期間發現有左列情事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簽報 議處,並得隨時免除派駐,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並負連帶責 任。 1.懈怠職務者。 2.行為失檢者。 3.不遵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者。 4.上班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5.服務態度惡劣、工作績效不彰致影響服務中心榮譽者。 (四) 免除派駐人員於歸建時,本中心應將其考核資料密送原職單位 (機 關) 列管並作為升遷考核依據:原職單位 (機關) 應即遴派人員補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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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派駐人員服務成績優異者 (由本中心就派駐人員服務情形加註意見) ,得予作為升遷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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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派駐人員應準時上、下班,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並 由指定代理人經本中心主任核准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以免櫃台業務 停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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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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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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