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之 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設臺中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
|
|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縣長、二位副縣長兼任 ;委員三十七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工務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一)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十二)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五)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六)本府資訊處處長。 (十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九)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十)本縣警察局局長。 (二十一)本縣消防局局長。 (二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二十三)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四)本縣文化局局長。 (二十五)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六)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處第三河川局局長。 (二十八)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經理。 (三十)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經理。 (三十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運處經理。 (三十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處長。 (三十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廠長。 (三十四)豐原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五)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六)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工務部經理。 (三十七)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 )代表、專家、學者列席。
|
|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災害防救專責單位(機關)辦理。
|
|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