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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營造雙語環境推動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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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營造國際化生
    活環境,提昇全民英語能力,特依行政院核定營造英與生活環境建設
    計畫規定,設置臺中縣營造雙語環境推動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貳、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工作計畫之審議、協調、聯繫、策劃及推動事
    項。
二、關於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工作計畫之管理、經費協調及綜合事項。
三、關於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之宣導、執行績效考核及獎勵事項。
四、其他有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參、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擔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 (派) 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本府秘書室主任。
十、本府法制室主任。
十一、本府新聞室主任。
十二、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三、本府人事室主任。
十四、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五、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六、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七、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八、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肆、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執行會報之決議並協助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
    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等事宜。
伍、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執行祕書由副召集人兼任
    ,副執行秘書由本府計畫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幕僚業
    務;小組成員由下列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指派一人組成: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建設局。
四、本府工務局。
五、本府農業局。
六、本府社會局。
七、本府地政局。
八、本府勞工局。
九、本府秘書室。
十、本府法制室。
十一、本府新聞室。
十二、本府計畫室。
十三、本府人事室。
十四、本縣警察局。
十五、本縣衛生局。
十六、本縣交通旅遊局。
十七、本縣文化局。
陸、會議召開方式:
一、本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親自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
    時會議。
二、本會報工作小組會議採不定期召開,由執行秘書為會議主席。
三、本會報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及附屬機關代表列席
    ,並得依議題性質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柒、本會報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專家學者及民間團
    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室編列預算支應。
玖、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