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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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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求縣屬各級機關學校,對工友平時考核及一般性獎懲案件處理
    有共同原則,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訂定本處理要點
    。
二、考核分下列兩種:
 (一) 年終考核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
      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平時考核:包括勤惰、工作、品德生活三項,其標準如下:
三、考勤之獎懲:
 (一) 考勤之獎勵如左: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3.在年度內、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
        增加三分。
      4.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二) 考勤之懲罰如左:
      1.遲到或早退,每三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
      2.全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全年積計曠職逾七日者
        ,按日扣薪並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滿七日及全年累積達十四
        日者解僱,凡在年度內有曠職之記錄者,不得考列甲等。
      3.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
四、平時獎懲:
 (一)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好人好事或臨財不苟,足為一般表率者。
      4.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5.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服務機關免遭損害者。
 (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2.言行不檢,有損機關信譽者。
      3.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4.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5.對公物保管不善,致遭損失者。
      6.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者。
五、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而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
六、各所屬機關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訂獎懲標準。
七、本要點經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