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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低收入戶家庭幼童、寄養家 庭幼童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特訂定本計 畫,以實現學前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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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滿四歲之幼童並就讀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其父 母、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具下列情形者,分別予以補助: (一)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為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 入戶:幼童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就 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二)本府轉介家庭寄養之幼童: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四千元,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為身心障礙人士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童 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幼稚 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符合前項補助規定者,如有相同之政府補助,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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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符合前項補助規定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依本府公告 受理申請日至截止日期限內,持下列文件,向幼童就讀之立案幼稚園 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其資格及證件無誤後,將申請資料 逕寄本府指派承辦學校彙整。 (一)申請表:由本府統一製定(格式如附件)。 (二)設籍本縣證明: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如為殘障 人士者及寄養家庭幼童,免附此證明。 (四)寄養家庭合約書: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人士者,免附此證明。 (五)殘障證明:幼童之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為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幼童者,免附此證明。 (七)幼童就學繳費證明:幼童入學繳費收據影本,由幼童就讀校方或園 方之承辦人於收據影本空白處註明「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核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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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撥款作業程序:由本府指派承辦學校將各校幼童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彙 整並造冊,呈送縣長核准後,函知獲補助幼童就讀學校開立獲補助印 領清冊及學校領據,請撥款項,並由就讀學校轉發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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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及本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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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助費如發現有偽造證件或不實申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費,並 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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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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