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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低收入戶家庭幼童寄養家庭幼童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就學津貼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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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低收入戶家庭幼童、寄養家
    庭幼童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特訂定本計
    畫,以實現學前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滿四歲之幼童並就讀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其父
    母、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具下列情形者,分別予以補助:
(一)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為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
      入戶:幼童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就
      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二)本府轉介家庭寄養之幼童: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四千元,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為身心障礙人士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童
      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幼稚
      園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符合前項補助規定者,如有相同之政府補助,應擇一申請。
三、申請程序:符合前項補助規定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依本府公告
    受理申請日至截止日期限內,持下列文件,向幼童就讀之立案幼稚園
    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其資格及證件無誤後,將申請資料
    逕寄本府指派承辦學校彙整。
(一)申請表:由本府統一製定(格式如附件)。
(二)設籍本縣證明: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如為殘障
      人士者及寄養家庭幼童,免附此證明。
(四)寄養家庭合約書: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人士者,免附此證明。
(五)殘障證明:幼童之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為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幼童者,免附此證明。
(七)幼童就學繳費證明:幼童入學繳費收據影本,由幼童就讀校方或園
      方之承辦人於收據影本空白處註明「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核蓋職名章。
四、撥款作業程序:由本府指派承辦學校將各校幼童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彙
    整並造冊,呈送縣長核准後,函知獲補助幼童就讀學校開立獲補助印
    領清冊及學校領據,請撥款項,並由就讀學校轉發本補助費。
五、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及本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支應。
六、本補助費如發現有偽造證件或不實申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費,並
    依法追究責任。
七、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