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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教育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 (八八 ) 國字第八八一二三○七七號函及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台內中地 字第八八八四四九七號函訂頒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五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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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 式十份,向本府申請: (一) 設立幼稚園計畫書。 (二)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 (三) 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用途使 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 (五) 地籍圖謄本 (申請範圍以著色標明) 。 (六) 計畫用地配置示意圖 (檢附現況實測地籍套繪圖或建築線指示成果 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 度、長度) ,及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 (七) 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 (八) 隔離綠帶設置規劃書及地籍套 (標) 繪圖說。 (九) 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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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再會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作業審查表 ( 格式如附表二) 核簽具體意見,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內敘明業 經依照內政部訂頒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簽會相關 機關,俾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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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 未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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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稚園設施使用: (一) 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 保安林地。 (三) 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四) 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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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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