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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加強稽查違法(規)電動玩具取締獎懲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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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治安會報、臺灣省政府治安會報之有關決議事項加強辦理,及
    本縣治安會報縣長裁 (指) 示事項辦理。
二、目的:
    落實取締色情及賭博性電動玩具,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作法:
 (一) 聯合稽查:由本府聯合稽查小組配合專責警力,依綜合處理小組排
      班執行稽查。
 (二) 擴大稽查:由綜合處理小組統一作業,將縣府各單位有關人員納入
      編排,配合警力,實施全縣性及區域性擴大稽查。
四、獎勵:
 (一)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查扣違法 (規) 電動玩具五–二十台者,嘉獎
      乙次;查扣二十一台–三十台者嘉獎貳次,查扣三十一台以上者記
      功乙次。
 (二)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稽查違法 (規) 電動玩具家數達五家以上 (含
      遊藝性商家) 者嘉獎乙次。
五、罰則:
 (一)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稽查違法 (規) 電動玩具家數未達兩家,且未
      查扣任何電玩機具者,記警告乙次。
 (二)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未稽查任何一家電動玩具業,且未查扣任何電
      玩機具,無成效者,記申誡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