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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治安會報、臺灣省政府治安會報之有關決議事項加強辦理,及 本縣治安會報縣長裁 (指) 示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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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落實取締色情及賭博性電動玩具,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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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法: (一) 聯合稽查:由本府聯合稽查小組配合專責警力,依綜合處理小組排 班執行稽查。 (二) 擴大稽查:由綜合處理小組統一作業,將縣府各單位有關人員納入 編排,配合警力,實施全縣性及區域性擴大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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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 (一)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查扣違法 (規) 電動玩具五–二十台者,嘉獎 乙次;查扣二十一台–三十台者嘉獎貳次,查扣三十一台以上者記 功乙次。 (二)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稽查違法 (規) 電動玩具家數達五家以上 (含 遊藝性商家) 者嘉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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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 (一)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稽查違法 (規) 電動玩具家數未達兩家,且未 查扣任何電玩機具者,記警告乙次。 (二) 每次出勤稽查任務,未稽查任何一家電動玩具業,且未查扣任何電 玩機具,無成效者,記申誡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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