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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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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本縣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危機
    ,特依據臺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月廿八日 (八四) 府財二字第一六四
    五四五號函轉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三四五六六號
    函訂定本要點,並設置臺中縣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研議遏阻金融事故 (含擠兌、重大舞弊案) 蔓延擴大之應變措施。
 (二) 協調行庫融通資金事項。
 (三) 關於金融事故善後處理事項。
三、農會信用部危機處理小組置委員十四人:由縣長、主任秘書、本府農
    業局長、財政局長、地政科長、新聞室主任、本縣警察局長、臺中縣
    農會總幹事、臺灣銀行豐原分行經理、臺灣省合作金庫豐原支庫經理
    、中國農民銀行豐原分行經理、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經理、本府農
    業局漁業及農會輔導課長、財政局地方金融課長等組成,並由縣長擔
    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財政局長兼執行秘書。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置委員九人:由縣長、主任秘書、本府財政
    局長、地政科長、新聞室主任、本縣警察局長、臺灣銀行豐原分行經
    理、臺灣省合作金庫豐原支庫經理、本府財政局地方金融課長等組成
    ,並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財政局長兼執行秘書
    。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小組視實際緊急需要召集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之各項決議事項由本府財政局簽奉縣長核定後分行有關單位執
    行,如有涉及上級政府權責者,報請臺灣省政府核處。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
九、本縣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作業注意事項另訂之。
十、本要點呈報臺灣省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