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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附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 (如各 種規費、公有房地租金、使用費、不動產監證費、罰鍰、工程受益費 、稅捐單照、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之印製、領用、保管、登記、稽 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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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由本府 (財政局) 統籌印製發用外,凡由業務主管單位 (或經徵單位) 印製者,應將印 製數量、起訖號碼簽會本府 (財政局) ,奉准後始得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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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收入憑證,除本要點第二點所定及稅捐稽徵處自行依規定印製、 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外,概由本府 (財政局) 指定 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事項。 (格式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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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用,應按實編列入 年度預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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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機關、學校向本府 (財政局) 領用時,應先填具 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 (格式附表二) ,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由 本府 (財政局) 核發,該憑證收到後,應分別點驗、登記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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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經收款項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應隨時整理 登帳並逐日填具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及經收款項報告表 (格式附表三) ,所收款項應依規定填具本府收入繳款書,繳交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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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用各項收入憑證之機關、學校,應按月 (每月五日前) 編製填用各 項收入憑證月報表 (格式附表四) 附憑證報核聯,本府收入繳款書影 印本送本府 (財政局) 備查。 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需加會會計人員,並應自行實施定期、不定 期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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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 (財政局) 接到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收入憑證報核聯及本 府收入繳款書影印本,應彙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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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款 項人員所遺失者,應報經查明屬實准予登報聲明作廢層報核備,並按 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如係租金規費部分准照補發稅單之手續辦理。但 發覺其中有舞弊情事時,仍須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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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 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戳結數上加蓋私章, 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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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第二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分應移 送司法機關法辦外,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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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縣各鄉 (鎮、市) 未訂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者,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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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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