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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自辦午餐學校衛生安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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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廚房之整潔與管理
 (一) 廠房內 (外) 應縣掛揭示午餐秘書、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監廚人員
      姓名,並應確實認真辦理,不得稍有疏忽。
 (二) 廚房中設備器材、瓦斯、水電、鍋鑪等開關,在使用前應先檢查,
      使用後歸還原位。
 (三) 準備與處理區應隔開,避免食物受到污染,排水設備應隨時保持暢
      通。
 (四) 工作臺面或調理臺面之照明應在二百米燭光以上並有燈罩保護為宜
      ,以避免污染;廚房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五) 廚具擺設之底層應與地面距離十五至二十公分,離牆至少五公分,
      以保持良好通風避免污染。
 (六) 廚房內架陳列用品應整潔排列,嚴禁置放食餘或廚餘之缸桶,置放
      室外亦應加蓋,並每日清理,以防蒼蠅及發酵氣味之散發。
 (七) 飲食水源需採用自來水,不得與其它水源混用,無自來水者,應有
      淨水及消毒設備處理,水質檢驗應於每學期使用前送檢,合格後始
      可使用,檢驗紀錄並保存一年。
二、午餐食品驗收、保存、食庫管理
 (一) 建立嚴格驗收標準,確實執行:
      1.奶類、調味乳驗收詳讀標示期,驗收應予冷藏,不可置於常溫下
        。
      2.家畜肉類供應,廠商應持有電宰證明或屠宰衛生證明單。
      3.魚類、海鮮之食品新鮮度應予嚴格要求。
      4.菜式應以新鮮食品為主,嚴禁外購成品避免使用半成品。
      5.乾物料之包裝應要求有詳細合法中文標示。
 (二) 指定專人 (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隨時管理各項衛生事務:每日應留
      存膳食樣品,以保鮮膜包裝並標示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予以冷
      藏,保存二日以備查驗。
 (三) 食品調製完成後,應加蓋遮蔽物,班級應設置高度二十至六十五公
      分矮桌,放置餐具與飯菜食物,避免直接放置地面。
 (四) 午餐學校對於自製午餐產品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以確保師生飲食衛
      生安全。
 (五) 食物要儲存在清潔且乾燥之處,倉庫要注意防曬、防潮濕、防鼠、
      防盜、通風等,必要時要經常清倉。
三、餐具衛生:
 (一) 廚房餐具應以金屬製造,最好採用不鏽鋼,不可採木製,避免潮濕
      發霉。
 (二) 處理生食與熟食之砧板分開使用,宜用合成塑膠砧板,不可採木製
      ;刀具亦應分開使用,避免造成食品污染。
 (三) 餐具洗滌務必採用自來水澈底清洗,送入高溫蒸汽消毒櫃內 (溫度
      一百度C以上) ,不能送入消毒之器具,亦應晾乾或日曬,妥為保
      管。
四、廚工衛生:
 (一) 新進廚工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可僱用,僱用後每
      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一次,並應留存紀錄備查。
 (二) 廚工應有良好衛生習慣,工作時佩戴整齊衣帽、戴口罩,以防止頭
      髮、皮屑及其它雜物等掉入食品中。
 (三) 廚工指甲應修剪,且不可戴戒指或首飾,養成工作前洗水之習慣,
      避免藏污納垢;凡手部有外傷、膿腫者,嚴禁從事直接接觸食品之
      作業。
 (四) 廚工工作中不得吸煙、嚼檳榔、飲食等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如非
      必要切勿交談。
 (五) 廚工每年至少接受餐飲衛生講習一次,並輔導廚工參加中餐技術士
      檢定。
 (六) 廚工應一律辦理健 (勞) 保。
五、學校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且定期檢討改進,自行檢
    查表應保留一年備查。
六、學校如有發生類似食物中毒跡象時,應適時將患者送醫治療,立即依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主動向本府教育局報告
    ;並與當地衛生所或本縣衛生局聯繫,請其派員處理,校方並應全力
    配合。
七、教育局各視導區督學及業務課,應加強宣導與督導學校對飲食衛生安
    全之檢查,對曾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之學校,經查明有失職人員,依權
    責予以議處,並追蹤其事後處理及改善情形。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