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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注意事項針對本縣各級學校發生學生傷害、綁架、勒索、搶劫、竊 盜、群毆等暴力事件暨不良幫派組織進入校園等兩大校園危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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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注意事項分預防及處理二部分: 一、預防: (一) 落實法律常識教育。 (二) 規劃辦理各項休閒活動、鼓勵學生參加,以培養學生從事正當休閒 活動觀念。 (三) 注意學生衣著、用品,查察學生所持有的物品是否超出其經濟能力 所能負擔。 (四) 配合家長留意學生交友情形。 (五) 注意學生的打扮、髮型、衣著、談話口氣、態度內容,並加強輔導 。 (六) 加強校外聯合巡查工作,掌握警方執行春風專案深夜在外遊蕩學生 ,瞭解學生校外情形,並藉以追尋中輟生。 (七) 協請警察機關加強學校附近之巡邏。 (八) 建立行為偏差學生資料庫,先期掌握情資。 二、處理: (一) 各學校發生校園暴力暨不良幫派組織進入校園事件時,應即啟動危 機處理小組運作。危機小組之聯絡組,應於事件發生後四小時內和 學校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聯絡,提供詳細的資料給予警方,並請警方 積極協助處理。 (二) 學生如涉入廟會陣頭之活動,或涉及幫派圍事等不法情事時,學校 應主動和學校所在地警察分局連繫提供相關資料,請求警方協助處 理。 (三) 各校處理中輟學生除應積極主動聯絡家長,了解學生去向外,倘學 生涉有校外聚集、幫派吸收、違法圍事等嫌疑時,學校亦應透過危 機處理小組聯絡組將中輟生之名單主動提供學校所在地警察分局。 警方於獲消息和資料後,應迅速協助處理,防制不良幫派吸收中輟 生。 (四) 有關前述事項之處理,學校和警方均應留存詳細處理之紀錄。 (五) 警方應指派專人就前述各事項和學校聯絡組負責人積極聯絡,使警 方和學校互相瞭解事件的發展和處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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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校暨警方於處理上述案件時,應謹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 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 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 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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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為保護學校多數學生之安全與安寧,各警察單位應依前述規定對學校 提送之案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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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案件如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者,應移案本府社會科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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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注意事項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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