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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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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 含學前班)之特殊教育學生,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認)定,並於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通報系統登錄有案者,且安置於一般學校普通班級,且未接受任何 特殊教育服務措施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建議安置於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但家長不同意接受安 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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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得依學生身心特性及學習需求,以下列項目申請: (一)專業領域人員介入服務。(如復健服務、語言矯治,定向行動訓練 ,聽能訓練、心理輔導等)。 (二)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或學習輔導。 (三)資賦優異學生的校園適應及學習輔導。 (四)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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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應於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實施計畫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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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現況與需求。(含個案基本資料、能力現況評析及特殊需求分 析。) (四)實施方式。(含實施期間、進程、時間、地點、課程教材及執行人 員專業背景等。)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七)成效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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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教育處視方案內容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並得依特殊教育學生需求 ,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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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學校應依審查結果確實執行,執行情形列入本府訪視重點,且各 校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府核備, 並於每學年度末列入學校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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