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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學生健康,加強員生消費合作社 衛生管理,使學生飲食得以獲得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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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內容: (一) 各校販售物品是否遵照臺灣省政府 (見省府七十六年秋字第卅七期 公報) 之規定辦理。 1.食品標示是否清楚 (包括:品名、廠商名稱、地址、食品添加物 、內容物、、重量、容量、數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售價) 。 2.冷 (熱) 藏食品是否置於冷凍庫或保溫設備內,需加放溫度計備 查。 3.冷凍及保溫設備需達到規定之溫度。 (冷凍時應保時在攝氏五度 以下,熱藏時應保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 。 (二) 學校消費合作社之環境衛生要求: 1.員生消費合作社之內外環境衛生均需專人負責管理清潔 (需隨時 保持清潔,以免滋長蚊蠅,影響衛生) 。 2.物品陳列需分類並保持整齊。 3.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設立請審慎選擇地點,以不影響學校觀瞻及正 常教學為主。 (三) 學校代辦學生午餐飯盒 (見省公報七十三年春字四三期、七十四年 夏字五五期、七十五年冬字四八期) : 1.學校應採用合格廠商之飯盒,並於採購前先行將廠商營業登記證 影本分送本府及本縣衛生局備查。 2.廠商及學校工作人員於搬運過程中應注意衛生,避免污染。 (四) 學校營養午餐衛生 (見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五年春字三期) 1.學校對午餐食品之採購應以新鮮衛生為首要。 2.午餐煮食人員,應穿用乾淨衣服及罩袍,使用口罩並經常洗手, 器皿應保持清潔及衛生。 3.午餐煮食地點,環境應隨時注意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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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領: 本府將配合衛生局人員不定期巡迴抽訪,於九月份起全面查驗本縣各 國民中小學之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工作狀況。 (抽訪日程表由衛生 局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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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日期: 每年分於上下學期各一次,實施學校員生對衛生查驗工作必要時得隨 時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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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註: (一) 各校請按臺灣省政府會報各項規定販售食品,如經抽驗不合規定之 食品,學校應即停止販賣,並飭廠商即刻收回 (本府將以抽驗報告 表函送各校) 。 (二)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工作,列入本縣教育視導工作範圍 (見臺灣 省政府公報七十六年夏字第四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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