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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國民小學租地租約之訂定及租金撥付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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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及統一各國民小學租地租約之訂定及租金撥付手續,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國民小學租地租約於各鄉 (鎮、市) 公所與地主租約期滿後,改由
    各用地學校以學校名義直接與地主繼續租訂。
三、各校與地主所訂立之租約書應寫一式四份,一份學校自存,一份交地
    主,一份送轄區稅捐單位,一份加附地主名冊,送本府備查後生效。
四、其應付之年租金一律按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即全年租金
    為申報地價之百分之五) 並於每月五月間支付。
五、各校應於每年五月間填製庫款付款憑單,併附受款人清單 (應分別填
    寫受款人為「○○ (地主名稱) 」及「交臺灣銀行豐原分行代扣稅款
    」) 逕送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課辦理付款 (付款憑單科目為歲出經常
    門「一般行政–業務管理」) 。
六、前項租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本府應於給付當時按給付租金總額扣
    取百分之十五所得稅款,並同時填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
    繳書向當地公庫繳納,並於次年元月一日至卅一日之期間向本縣稅捐
    稽徵處申報。
七、嗣後各國民小學租地租約之訂定,租金之請發,均依照上列規定辦理
    。新租用私有土地者應事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簽訂租約。
八、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比照本要點第四、五、六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