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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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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育部、內政部頒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
    格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各國民小學場所發揮最佳使用功
    能,達成教育資源與社區互惠共享之理想,期能結合社區力量協助家
    長解決子女課後照顧,並支持婦女婚育及使家長安心就業,透過安排
    之適當活動內容,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三、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依學生、家長需要,融合社區力量審慎規劃辦理。
(二)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並不得妨礙
      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
      要點關規定。
四、實施時間: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例假日及寒暑假期
  間得配合規劃辦理之。
五、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辨理。
(一)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二)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受委託人
      )。
    學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且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
    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
六、活動內容:
(一)生活照顧輔助。
(二)家庭作業指導。
(三)團康藝能活動。
(四)體能活動。
(五)參觀訪問活動。
    各校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需要依前項規定內容作綜合性規劃,並應力
    求多元、活潑原則及精緻化。
七、參加本活動以經家長同意之在學學生。如活動規劃無交通服務者,應
    以家長同意並負責接回之在校生為限。
八、本活動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
    過三十五人。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大班制。
九、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
      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四)符合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及勞政
   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及報備核准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程訓
   練結訓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專業課程應符合教育部規劃「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學程。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補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
  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殊教師
  或專業人員為之。
  偏遠、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或受委託人提供本服務人員遴聘有困難
  者,經學校同意後,得報經本府核准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十、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以開班教室,運用校內各項設備、設施為主,並
  以校園內為活動範圍;受委託人必須使用學校以外場所、設備或設施
  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經學校同意後,並報經本
  府主管機關核准。
十一、經費收支如下: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四十分鐘,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活動費用,悉
    由參加之學生家長負擔。
 (二)採行開放民間辦理之教室使用管理費收入或學校主辦之學生活動
    收費,均由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設置專帳,依會計程序辦理,並
    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含水電費
    、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設備費、修繕費
    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
    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教師鐘點費優先支用。受委託辦理時,
    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
    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三)參加課後照顧活動之學生收費,每生每小時以新臺幣二十元為原
    則,由學校及家長會合意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並得依辦理方
    式不同參考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訂定收費標準:
    1.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新臺幣二六○元×照顧節數÷○‧七÷學
            生數)
       (2)學校下班時間或寒暑假:(新臺幣四五○元×照顧節數÷○
            ‧七÷學生數)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學校下班時間實施:(新臺幣二六○
            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新臺幣四五○元×照
            顧節數÷○‧七÷學生數)
        2.委託辦理:
          學校上班時間、學校下班時間或寒暑假:(新臺幣四一○元×
          照顧時數÷○‧七÷學生數)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
          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核定收費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二
          十元)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核備後行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或情況特殊學生得優先並免
          費參加本服務並以分散編班為原則。情況特殊學生,由學校報
          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辦理本服務時,其師生比高於二十比一者,前項減免之費用學
          校或受委託人應自行負擔一人。
          前項免費或減免學生應繳費用,得由本府視需要籌措經費補助
          之。
  (四)教師鐘點費:上班時間(學校放學前)最低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
        十元為原則,惟該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授課時數所超出之節數(指
        學校安排該師每週課表內授課時數)始得領該鐘點費;下班時間
        (學校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以每節不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為
        原則。上下班期間均參加之教師,其應付予之鐘點費為前兩項費
        用之和。
  (五)凡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
        減應收費用。
  (六)開放民間辦理之每間教室使用管理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
        收費上限(夜間得酌收電費),並得於訂約時收取每月教室使用
        管理費總額二倍之保證金。
十二、獎勵及其他:
  (一)本縣將定期辦理本服務訪視活動,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二)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學生
        參加比率列為各校辦理本服務重要績效指標之一。
  (三)學校辦理本課後照顧服務活動,應將開辦計畫書函報本府核定後
        實施。
十三、公立國民中學委託辦理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時,得準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