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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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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外訂餐盒應確實依照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訂頒「中小學外訂餐盒衛
    生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學校選購餐盒食品,應考量運送路程 (時間以不超過半小時為原則) 
    及了解廠商產能、場所衛生狀況審慎選購,並應優先考量訂購本縣合
    格合法工廠之餐盒,以縮短運送時間降低餐盒中毒的機率。
三、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半個月內將外訂餐盒訂購情形一覽表暨訂購廠
    商相關資料影本逕送本府彙整建檔,學期中若有異動時,應於前一日
    將訂購情形一覽情形一覽表傳真至本府,俾便彙轉主管衛生機關稽管
    。
四、餐盒送達學校時,校方應先檢視運送午餐之車輛是否清潔衛生。餐盒
    應作初步抽驗,檢視其內容、味道、包裝、標示等,如有衛生安
    全之虞時,應予退還。
五、各校一律改為團膳打菜方式用餐為宜,以避免使用餐盒產生二次污染
    易導致食物中毒。
六、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從訂購送校之餐盒當中,任意抽取一分留樣,
    並包覆保鮮膜標示廠商、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二天 (四十八
    小時) 以備查驗。
七、餐盒附帶之食品,應以鮮奶或新鮮水果為宜,而廠商供應午餐之熱湯
    ,各校應注意學生提取之安全。
八、學校應注意餐盒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不得置放於地面、太陽直接照
    射、病媒出沒或塵污、積水、濕滑等處。
九、學校應指導學生如發現所進食之餐盒有異味或異樣時,應立即向學校
    行政人員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
十、學校如有發生疑似食物中毒跡象時,應適時將患者送醫治療,立即依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主動向本府教育局報告
    ,並與當地衛生所或本縣衛生局聯繫,請其派員處理,校方應全面配
    合。
十一、教育局各視導區督學及業務課,應加強宣導與督導學校對飲食衛生
      安全之檢查,對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之學校,經查明有失職人員,依
      權責予以議處,並追蹤其事後處理及改善情形。
十二、為確保師生飲食衛生安全,各校外訂餐盒若發生疑似食物中毒時,
      學校應立即停購,經衛生單位檢驗疑似食物中毒案者,全縣各校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次:各校自發生日起半年內停止訂購該廠商供應餐盒。
   (二) 第二次:各校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停止訂購該廠商供應餐盒。
   (三) 第三次:各校永久禁止訂購該廠商供應餐盒。
十三、學期中廠商供應之餐盒,經抽驗不符規定者,相關學校應立即暫停
      訂購,俟主管衛生機關複驗合格後,學校自行參酌辦理。
十四、學校應鼓勵學生家長為子女準備飯盒,並設法充實蒸飯設備,以增
      進親子感情。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第五點先行宣導並自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