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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擴大聯合供應學童午餐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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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擴大供應學童午餐並解決部分學校場
    地、設備不足之困擾,由已開辦學童午餐之學校擴大供應鄰校,充分
    發揮人員與設備成本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以辦理擴大聯合供應學童午餐之學校為限。
三、實施原則:
 (一) 依民主公開原則,由聯合供應之學校師生及家長共同參與學童午餐
      事務。
 (二) 鼓勵兩校師生人人參加,教職員應優先響應示範。
 (三) 透過擴大聯合供應學童午餐委員會合理運作,建立合作制度,貫徹
      執行聯合供應計畫。
 (四) 午餐費應依相關規定支用,並專款專用。
 (五) 指導學童營養常識,並養成良好飲食習慣,落實午餐營養教育。
四、組織及運作:
    學年度開始前應成立擴大聯合供應學童午餐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 ,其成員為參與擴大聯合供應學校之校長及家長會代表每校各一人
    、行政人員代表各三人 (由各處室主任、組長、校護、主計、學年主
    任推選產生) 及午餐業務承辦人員各一人。委員會應議經費支用原則
    、人員聘任標準、營養教育實施方式……等重要事項,並每月召開定
    期會議檢討午餐供應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討論之。
五、實施方式:
 (一) 每週供應五天,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每餐以三菜一湯為原
      則。
 (二) 每學期於開學一週內開始供應。
 (三) 午餐運送由委員會決議之。
六、經費管理:
    各項午餐補助款及學生繳納費用由委員會管理運用。
七、人員聘雇:
    午餐兼職人員及廚工之聘雇,由委員會負責遴選。
八、各相關學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日前將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另行訂定實施計畫。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