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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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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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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目標,掌握成 人發展與學習特性,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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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 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自我導向學習團體契約學習、資料蒐集、角色 扮演、參與討論、鑑賞、實踐、設計製作、參觀報告、紙筆測驗或其 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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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 果以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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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必修學科及選修學科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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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條辦理: (一) 群育表現之考查。 (二) 行為習慣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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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群育表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項予以加減,其考查結 果佔綜合表現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一) 由導師依學生公眾服務表現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 依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加十分 (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 2.無故缺席,每次減一分。 3.事假,每二次減一分。 4.病假,每五次減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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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 查結果佔綜合表現成績百分之五十。 (一) 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 依獎懲記錄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 三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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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必修學分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音樂與體育。 (二) 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生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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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必修學科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 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 作、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 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 次舉行。 (三) 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 括日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 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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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必修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 以各該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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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選修學科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高級部一年級: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藝術欣賞、家庭 生活、消費知識及其他選一至三科。 (二) 高級部二年級: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健康生活、環境 教育、法律常識及其他選一至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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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選修科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 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 作、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 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 次舉行。 (三) 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 括日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 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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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選修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 以各該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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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綜合表現成績學期等第列丁等者,應予以留原年級重讀,情節重大 者得予以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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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小補校學生,對某一學科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 一者,不得參加學期試驗,應序以留原年級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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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定定期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 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 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婚、喪、分娩、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按實得分 數計算。 (二) 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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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綜合表現,必修學科、選修學科分別辦理。 其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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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三項總平均丙等以上准予畢業,但綜合表現成績必 須在丙等以上。 (二) 未達第一款者由學校舉行畢業試驗,及格者予以畢業。 (三) 不合 (一) 、 (二) 款標準,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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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為適應環境需要,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 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辦法,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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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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