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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體育場游泳池經營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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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為便於維護管理游泳池 (以下簡
    稱本池) 及推展游泳運動,增進民眾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池應經由臺中縣政府同意授權本場委託其他單位或團體經營管理,
    並由本場負監督考核之責,其委託事宜,另以契約訂定,如經管不善
    ,得終止契約。
三、本池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自給自足之方式經營,其經費收支由代管單
    位設置專戶並依會計程序處理,其盈餘以充實本池設備、游泳教學、
    辦理體育活動及培訓本縣游泳選手為限。代管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卅日
    辦理結算,並在一週內限報本場核轉縣府核備。
四、本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 開放時間:以全年開放為原則。
 (二) 開放時間: (如逢縣府舉辦游泳比賽、研習、訓練等活動時應暫時
      停對外營業,且無條件無償全部供用。) 
      1.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一時至五時。
      3.晚間:六時至九時。
      4.早泳:上午五時至七時卅分。 (冬泳亦同) 
      5.每天開放以十二小時為原則,並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
      6.每次開放前均須清潔並提早卅分鐘清池。
 (三) 開放方式:由代管單位直接經營,其收費標準如左:
      1.全票:日間廿元、夜間廿五元。
      2.半票:日間十五元、夜間廿元。 (一四五公分以下之兒童及持有
        證明文件之軍警一律半票收費) 。
      3.早泳及冬泳會員,須按月繳交會費,計每人每月新臺幣參佰元整
        ,並憑代管單位製發之會員證入場,但會員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始予開放。
      4.團體票:機關、學校、廠場、公司員工凡滿四○人以上可打八折
        優待。
      5.本縣游泳代表隊於集訓期間免費使用。
五、本池為不鏽鋼池體並採自動消毒過濾系統,但為保持清潔,必要時得
    暫停開放以便清理,其時間應事先公佈週知。
 (一) 換水:為控制用水、加強濾水器啟用,並採取加藥與吸塵措施,本
      池採不定期換水為原則。
 (二) 洗池:
      1.大池每月大洗一次,小洗四次;小池以每天沖洗為原則。
      2.洗池範圍為全面池,池邊及扶邊、水溝等均應沖洗清潔。
      3.本游泳池,應隨時接受衛生機關之衛生檢查及水質檢驗。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 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 酗酒者或患有精神病、心臟病或其他類似狀態者。
 (三) 無家長或教練保護之兒童 (一二○公分以下及未滿十歲之兒童) 。
 (四) 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七、入池游泳者應注意事項:
 (一) 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二) 更衣應在更衣室更換,衣物應交保管室保管否則遺失自行負責。
 (三) 游泳前須沐浴後,再入游泳池。
 (四) 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或游泳褲,穿著普通衣褲禁止入池。
 (五) 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六) 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意吐痰。
 (七) 不得帶毛巾入池及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八) 散場前十分鐘打鈴乙次,泳客應準備離池或離場。
 (九) 散場時再打鈴乙次,泳客應即離場,不得藉故逗留。
 (十) 遇有空襲警報,應聽從代管單位之指導迅速疏散或離場。
 (十一) 泳客應服從管理及救生員之指導及糾正,如有不聽勸阻者應飭令
        其離場,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二) 本池公有設備或物品,不得藉故損壞或攜臺,如有故違者,除追
        究責任外,其當事人並應負賠償之責。
 (十三) 其他未盡事宜由代管單位酌情辦理。
八、代管單位應對每位泳客投保意外險,如有意外應由保險公司理賠,本
    場及代管單位不再負賠償責任。
九、本池開放管理業務上所需之醫生、護士、救生員、管理員、技工、售
    票員、清潔工等人員由代管單位依規定及實際需要自行僱用。但應僱
    用專任救生員二人以上。
十、本池於每年開放前,代管單位應依規定報請檢查合格後,始得正式開
    放。
十一、代管單位應備有救生、消防設備及簡易急救藥品,並有專人辦理緊
      急救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