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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為便於維護管理游泳池 (以下簡 稱本池) 及推展游泳運動,增進民眾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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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池應經由臺中縣政府同意授權本場委託其他單位或團體經營管理, 並由本場負監督考核之責,其委託事宜,另以契約訂定,如經管不善 ,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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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池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自給自足之方式經營,其經費收支由代管單 位設置專戶並依會計程序處理,其盈餘以充實本池設備、游泳教學、 辦理體育活動及培訓本縣游泳選手為限。代管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卅日 辦理結算,並在一週內限報本場核轉縣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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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 開放時間:以全年開放為原則。 (二) 開放時間: (如逢縣府舉辦游泳比賽、研習、訓練等活動時應暫時 停對外營業,且無條件無償全部供用。) 1.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一時至五時。 3.晚間:六時至九時。 4.早泳:上午五時至七時卅分。 (冬泳亦同) 5.每天開放以十二小時為原則,並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 6.每次開放前均須清潔並提早卅分鐘清池。 (三) 開放方式:由代管單位直接經營,其收費標準如左: 1.全票:日間廿元、夜間廿五元。 2.半票:日間十五元、夜間廿元。 (一四五公分以下之兒童及持有 證明文件之軍警一律半票收費) 。 3.早泳及冬泳會員,須按月繳交會費,計每人每月新臺幣參佰元整 ,並憑代管單位製發之會員證入場,但會員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始予開放。 4.團體票:機關、學校、廠場、公司員工凡滿四○人以上可打八折 優待。 5.本縣游泳代表隊於集訓期間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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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池為不鏽鋼池體並採自動消毒過濾系統,但為保持清潔,必要時得 暫停開放以便清理,其時間應事先公佈週知。 (一) 換水:為控制用水、加強濾水器啟用,並採取加藥與吸塵措施,本 池採不定期換水為原則。 (二) 洗池: 1.大池每月大洗一次,小洗四次;小池以每天沖洗為原則。 2.洗池範圍為全面池,池邊及扶邊、水溝等均應沖洗清潔。 3.本游泳池,應隨時接受衛生機關之衛生檢查及水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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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 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 酗酒者或患有精神病、心臟病或其他類似狀態者。 (三) 無家長或教練保護之兒童 (一二○公分以下及未滿十歲之兒童) 。 (四) 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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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入池游泳者應注意事項: (一) 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二) 更衣應在更衣室更換,衣物應交保管室保管否則遺失自行負責。 (三) 游泳前須沐浴後,再入游泳池。 (四) 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或游泳褲,穿著普通衣褲禁止入池。 (五) 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六) 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意吐痰。 (七) 不得帶毛巾入池及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八) 散場前十分鐘打鈴乙次,泳客應準備離池或離場。 (九) 散場時再打鈴乙次,泳客應即離場,不得藉故逗留。 (十) 遇有空襲警報,應聽從代管單位之指導迅速疏散或離場。 (十一) 泳客應服從管理及救生員之指導及糾正,如有不聽勸阻者應飭令 其離場,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二) 本池公有設備或物品,不得藉故損壞或攜臺,如有故違者,除追 究責任外,其當事人並應負賠償之責。 (十三) 其他未盡事宜由代管單位酌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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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管單位應對每位泳客投保意外險,如有意外應由保險公司理賠,本 場及代管單位不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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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池開放管理業務上所需之醫生、護士、救生員、管理員、技工、售 票員、清潔工等人員由代管單位依規定及實際需要自行僱用。但應僱 用專任救生員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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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池於每年開放前,代管單位應依規定報請檢查合格後,始得正式開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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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代管單位應備有救生、消防設備及簡易急救藥品,並有專人辦理緊 急救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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