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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公所各級學校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推展體育績優單位獎勵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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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各鄉 (鎮、市) 公所、本縣體育
    會各單項委員會及各級學校長期培養運動績優人才,提倡運動水準,
    為國家為本縣爭取榮譽,特依據行政院六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臺六八教
    一二三一六號函頒「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重要措施計畫」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績優單位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訂定之項
      目) 各種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二) 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正式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三) 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團體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四) 曾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舉辦之全國
      性或臺灣區各單項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在四個以上,獲得團體
      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五) 曾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舉辦之全省
      性各單項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在六個以上,獲得團體正式成績第
      三名以內者。
 (六) 曾代表本縣參加中區國小運動會獲得團體競賽成績第一名者。
 (七) 曾參加本縣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團體正
      式競賽 (九個單位以上) 成績第一名者。
 (八) 曾參加本府舉辦之全縣性各單項運動競賽 (九個單位以上) 成績第
      一名者。
三、申請體育績優獎勵金單位之運動員除具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並
    須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四、申請獎勵單位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
    棄。
五、本體育績優單位申請獎勵時應填附左列證件逕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
 (一) 申請書。
 (二) 運動員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檢附比賽秩序冊暨體育成績優秀證明 (由主辦競賽單位臺具,如係
      國際比賽由所屬全國運動協會出具) 。
六、獎勵金以新臺幣核發標準如左:
 (一) 具有二之 (一) 之成績者:第一名伍萬元,第二名參萬元,第三名
      貳萬元。
 (二) 具有二之 (二) 之成績者:第一名肆萬元,第二名參萬元,第三名
      貳萬元。
 (三) 具有二之 (三) 之成績者:第一名參萬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
      壹萬元。
 (四) 具有二之 (四) 之成績者:第一名貳萬元,第二名壹萬元,第三名
      伍仟元。
 (五) 具有二之 (五) 之成績者:第一名壹萬元,第二名伍仟元,第三名
      參仟元。
 (六) 具有二之 (六) 之成績者第一名壹萬元。
 (七) 具有二之 (七) 之成績者第一名伍仟元。
 (八) 具有二之 (八) 之成績者第一名伍仟元。
七、本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初審,並由財政局、主計室會簽審核,陳請縣
    長核定後發給之。
八、本要點經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