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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所稱參加及辦理各項教育等相關活動以本府或上級機關核定或 備查有案之活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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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原則應確實、不徇私、不主觀、不浮濫、公平審慎處理,平時獎 懲應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辦理,凡已頒發獎狀、獎金者,不再予行政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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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求時效、獎勵應於活動完成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報請本府 (教 育局) 依附表所列獎勵標準額度內視辦理情形敘獎,除特殊正當理由 外,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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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未列入第四點項目或其他專案事項,得視辦理範圍、繁鉅程度及表 現績效等專案簽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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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得視實施情形,隨時檢討修正,並自發布日 (八十七年八月一 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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