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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特設臺中縣縣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 縣縣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事宜。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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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校長,除另有規定外,均指高級中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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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教育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單位代表三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 (三)高級中學校長代表一人。 (四)臺中縣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臺中縣家長會長協會代表一人。 (六)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一人。 (七)待遴選學校家長代表一人。 前項第六款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由各該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 之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其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 一;第七款待遴選學校家長代表,由各該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 學校之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其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 數四分之一;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 資格。除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半年,自四 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或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任期屆滿得續 聘(派),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縣長另聘(派)他人遞補,其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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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 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及第七款待遴選學校家長代表 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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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召開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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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承辦業務科之科長兼任之;置幹 事一至二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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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協助處理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中所討 論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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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兼職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座鐘點費支給 規定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之支給要件規 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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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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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審議有關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直系或旁系血親、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本會決議前,向本會申請迴避。本 會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由主席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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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布校長確定出缺及校長任期屆滿一任以上可能出缺學校名單。 (二)參加遴選者提具申請表。 (三)本府教育處彙整及審查各申請遴選人員相關資料。 (四)召開遴選委員會議,進行面談或口試。 (五)召開遴選委員會議進行校長遴選審議。 (六)公布遴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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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其他 國中或高中校長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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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得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現職校長已連 任期滿,二年內屆齡退休者,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得延任至核定退 休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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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所訂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 三條規定情事者,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參加本縣縣立高級 中學校長遴選: (一)曾任或現任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校長。 (二)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 (三)現任本府教育處教育行政人員。 (四)現任他縣(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校長,取得服務縣、 (市)政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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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欲申請擔任或連任校長者,得向本府申請參加當年度縣立高級中 學校長遴選,並應於限期內提出申請,親自簽名蓋章後,送至本府 教育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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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於召開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得經討論要求申請參加遴選者面談 或口試,並由本府教育處依會議決議安排參加遴選人員面談或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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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會召開遴選會議時,依各申請人類別所參考之資料如下: (一)遴選委員會委員之面談或口試紀錄。 (二)辦學績效考評優良及本府教育處視導資料。 (三)申請人最近三年考核及獎懲紀錄。 (四)申請人之辦學計畫。 (五)候用國中校長或現職教育行政人員服務情形各項資料。 (六)其他經查證屬實之相關資料。個案資料如有疑義,得由本會派委 員負責訪察,並由本府教育處指派督學陪同。 (七)本會不受理申請遴選者個別寄送或由他人代為轉送之其他資料, 必要時,得經決議,通知參加遴選者提供個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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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會遴選校長作業以校長一任任期期滿,且第一志願填列留任原校 者之學校優先討論審議;其次,以確定出缺學校,按學校班級數多 寡,逐一討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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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校長遴選審議,如申請人條件相當,其遴選處理原則如下: (一)任滿一任申請留任原校者優先。 (二)現職校長任滿二任者優先於一任。 (三)校長年資長者優先於年資短者。 (四)現職高級中學或國民中學校長優先於國民中學候用校長。 (五)符合學校發展重點、特殊性、及相關需求之申請者優先。 (六)志願填列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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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原住民地區高級中學之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族群中具有校長資 格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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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本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 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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