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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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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查府教育行政人員素質,健全教
    育行政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主任督學、督學及
    課長。
三、主任督學除應具備薦任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
    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文教行政第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文教
      行政第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三年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畢業,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等薦任
      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四)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
      歷合計五年以上者。
 (五) 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等或薦任以
      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年以上者。
 (六)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
      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六年以上者。
 (七)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
      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八) 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九年以上者。
 (九) 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文教行政人員
      ,曾任文教行政第六職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
四、督學、課長除應具備薦任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外,並
    應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一年以上者。
 (二)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文教
      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畢業,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
      歷合計三年以上者。
 (四)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五) 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四年以上者。
 (六)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
      年以上者。
 (七)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
 (八) 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九) 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文教行政人員
      ,曾任文教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五、本府教育局主任督學,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就具備規定資格者遴報縣長
    核定後,由本府按權責發布,副報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府) 備查
    。
六、本府教育局督學課長,由本府教育局組成甄選委員會就具備規定資格
    者甄試並簽報縣長核定後,由本府按權責發布,前項甄試方式由教育
    局另訂,副報省府備查。
七、本府為充實教育行政人員專業知能,得配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辦理在
    職訓練。
八、本府教育行政人員服務成績欠佳、人地不宜或因其他重大事故,得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