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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運動 水準,特訂定本要點,以僱用本縣傑出體人士擔任縣內中小學約僱專 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教練),培訓縣內運動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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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提昇本縣運動水準,促進運動發展,鼓勵本縣優秀運動教練 及選手繼續為本縣爭取榮譽,並解決其就業及生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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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專任教練,係指經本府招考甄選合格,分發於各學校(以 下簡稱服務學校)推展運動,培訓選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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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以各 年度甄試報名截止日為基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身心健康,男性 須役畢或免役,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最近三年曾代表本縣參加臺灣區運動會或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 人成績第三名以內之教練或選手。 (二)最近兩屆曾代表我國參加奧運或亞運之教練或選手。 (三)最近三年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競賽(限錦 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第六名以內之教練或選手。 (四)最近三年曾指導縣內國小學校本縣籍學生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或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或個人成績第一名之教練。 (五)最近三年曾指導縣內國小學校本縣籍學生參加全國各單項最高競賽 之錦標賽,獲團體或個人成績第一名之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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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凡符合前第四點申請資格者,由本人親自報名並詳細填寫報名表,依 下列各款規定,如因特殊原因不克親自辦理者,得備齊各項證件,委 託適當人員代為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一)申請時間、地點:於甄試簡章另行訂定之。 (二)填寫申請表。 (三)檢具證件:身份證、戶籍謄本、印章、退伍令(免役證明或有關單 位開具之分發前退伍證明)、畢業證書、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運動 教練證書或可資證明文件、公立醫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乙份、本人 最近三個月所攝兩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式三張,前述證件於 報名時均應繳納影本各乙份,並切結與正本相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病者。 2.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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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審方式及錄取名額: (一)錄取名額:由本府依核定之經費列出擬僱人數,由甄試委員會確定 各專長項目擬僱用教練之名額,簽奉核准後實施甄審僱用。 (二)甄試委員會組織:由本府教育局體健課聘請相關單位、學者專家五 至七人組成甄試委員會辦理審查及甄試。甄試委員會之工作為審查 教練任用及訓練專長、考核教練專長、平日及年終成績及其他調動 等相關業務。 (三)甄審方式: 1.甄試採口試方式辦理,口試日期與地點於甄試簡章另行訂定之, 其合格條件如下: (1)具有正確教育理念及教育熱忱者。 (2)具有教學能力者。 (3)無不良紀錄者。 2.甄審經口試通過後,以審查運動競技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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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發僱用: (一)甄審合格人員列冊候用,遇缺即予優先分發至已成立運動校隊或與 本身獲獎項目(專長)相同之學校任用,協助推展是項運動。 (二)分發應依專長項目、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分發。 (三)如兩人以上專長、積分及志願均相同時,依學歷較高者、獲獎年屆 較近者、服務年資較高者之優先順序辦理分發,如按前述順序評比 結果均相同者,改採抽籤方式辦理。 (四)凡經錄取分發,未依通知單於三日內前往指定學校報到者,視同棄 權,由本府註銷該年度之候用資格。 (五)每次分發僱用期限以該會計年度結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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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僱用方式: (一)服務學校應與專任教練簽定約僱契約(如附件)僱用之,並依「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約僱契約自 二方簽約之日起生效,約滿時失效,約期中專任教練如因特別事故 必須於約滿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同意並 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否則致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二)專任教練一年一僱,表現良好並有優秀成績者得優先續僱。 (三)僱用專任教練所需經費,由本府撥入服務學校。 (四)服務學校應於專任教練到職後,依規定期限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勞 工保險、退職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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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待遇:專任教練報酬在約僱期間內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之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 報酬薪點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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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任教練工作之內容如下: (一)單項運動項目訓練計畫之擬定及實施事項。 (二)單項運動項目選手之發掘、培訓與輔導事項。 (三)單項運動項目選手運動安全之維護及運動紀律道德之培養事項。 (四)服務學校及本縣所推展單項運動項目之協辦事項。 (五)服務學校體育活動之協辦事項。 (六)本府及服務學校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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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差勤:專任教練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則依「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第三點一、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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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考核: (一)依本要點僱用之專任教練,由服務學校建立基本資料,服務期間 由校長及主任輔導考核,成績優良者得不受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於 翌年得登記申請續僱專任教練,成績不良者得隨時解僱。 (二)服務期間如專任教練戶籍中途遷離本縣者,即取消其專任教練資 格。 (三)各學校應就第十點所訂專任教練工作內容之績效、服務、勤惰、 品德及行政配合等,於年度內辦理兩次以上考評,每次考核期間 至少三個月。 (四)專任教練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訂定「年度運動訓練實施計畫」經 服務學校處室主任及組長核可,呈請校長核閱後,函報本府備查 。所有訓練工作每月應詳實紀錄,填報工作月報表,經處室主任 及組長核可後,呈請校長核閱,並留存服務學校保存備查。前述 計畫與月報表於約僱期間供本府與本縣體育會及相關單位組成訪 視考評小組到校訪視時,作為訪視考評績效成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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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僱: 專任教練有違反契約行為或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服務學校依行政 程序報經本府核定後予以解僱。 (一)對各校發展運動項目之選手發掘、組訓及比賽等工作,草率從事 、消極應付、致績效不彰者。 (二)行為不良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師道尊嚴者。 (三)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學校秩序,事實確鑿者。 (四)年度考評績效不良者。 (五)專任教練在約僱期間內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者。 (六)本府年度預算縮減致無從繼續僱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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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專任教練之遷調: (一)行政調動得視需要隨時辦理。 (二)專任教練之調動,經本府核定後,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報到,無特 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違約,不予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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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退職與撫慰與其他: (一)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退職、撫慰等,比照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員有關規定辦理,並不適用公務人員 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受僱期間內因病 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其標準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兼職限制:專任教練非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 ,並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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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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