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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參字第八八 ○六九五○○號令修正發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設置臺中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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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經歷認定後之審查。 (三)科目、學分認定後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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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左: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 。 (二)教育行政人員六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 (四)資深教師七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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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複檢之實施方式: (一)具實習教師證書,在本縣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由師資培育機關 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具名冊,填寫申請表,於每年六月十五日至六 月三十日前函報本府。 (二)具實習教師證書,自覓本縣教育實習機構,經教育實習一年,由該 教育實習機構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具名冊,填寫申請表,於每年六 月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前函報本府。 (三)本縣試用、代課(理)教師,經折抵教育實習一年,由試用、代課 (理)學校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具名冊,填寫報名表,於每年六月 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前函報教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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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報名教師複檢。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停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生證明,罹患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無法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任契約情事重大者 。 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應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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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以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以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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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參加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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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溯至八十九年一月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 實際情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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