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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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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經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水果、花卉共同運銷之本縣各鄉 (鎮、市) 農會、各合作社 (場) 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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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考評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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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考評項目及標準按「供應數量」佔十五%、「運銷總值」佔十五 %、「目標量達成率」佔三十%、「分級包裝」佔十%、「工作配合 情形」佔三十%核計;有關資料以各果菜、花卉批發市場提供為準。 前項評分方法及標準詳如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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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致無法達成預定數量,由該農民團體於災害 發生後一星期內調整當年度預定供應量,並報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 本府)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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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臺中縣農會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集資料辦理初審,於初審結束 後十五日內製作評分表二份送本府複審,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列 為優等,並取第一名一單位,第二名二單位,第三名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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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評結果前三名及優等之農民團體,優先列入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參 考,其實際工作人員由本府另訂辦法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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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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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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