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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農民團體辦理蔬果花卉共同運銷工作獎勵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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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凡經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水果、花卉共同運銷之本縣各鄉 (鎮、市) 
    農會、各合作社 (場) 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三、工作考評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四、工作考評項目及標準按「供應數量」佔十五%、「運銷總值」佔十五
    %、「目標量達成率」佔三十%、「分級包裝」佔十%、「工作配合
    情形」佔三十%核計;有關資料以各果菜、花卉批發市場提供為準。
    前項評分方法及標準詳如附件一、二、三。
五、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致無法達成預定數量,由該農民團體於災害
    發生後一星期內調整當年度預定供應量,並報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
    本府) 核備。
六、請臺中縣農會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集資料辦理初審,於初審結束
    後十五日內製作評分表二份送本府複審,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列
    為優等,並取第一名一單位,第二名二單位,第三名三單位。
七、考評結果前三名及優等之農民團體,優先列入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參
    考,其實際工作人員由本府另訂辦法酌予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